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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政策研究

时间:2015/12/16地区:全国

来源:http://www.ccgp.gov.cn/dfcg/llsw/201512/t20151216_6339881.htm

公告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十二五”时期财政改革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我区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完成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最先一公里”,今年8月份,我们制定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题调研方案,并深入广泛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最终形成了《关于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调查报告》。

  一、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事物、新工作,2013年以前我区基本未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仅在少数领域进行了初步尝试,例如: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精神,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建立对各级文艺院团承担重大节庆演出、文化交流、文化惠民演出等政治性、公益性演出活动予以补助的工作机制,制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文艺院团政府购买演出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1]363号),对自治区本级文艺院团政府购买演出的标准、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在助残、养老、购买公益性岗位等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探索。2013年国办发【2013】96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加大了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研究和工作推进的力度。

  (一)研究建立工作机制

  2013年10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后,自治区主要领导十分重视,时任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批示:“请海川同志提出贯彻意见”。自治区财政厅收到政府办公转来文件及领导批示后,为尽快贯彻落实规范和推进我区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于10月28日召开厅长办公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厅长弯海川同志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出部署,要求预算处牵头,尽快研究拟定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意见。

  为完善自治区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由厅预算处牵头负责此项工作,派出时任总经济师牛立新带领厅预算处、综合处、办公室相关人员,同年10月29日前往广东和深圳学习先进省份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经验。

  同年12月中旬,收到《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后,厅党组研究确定由副厅长张小庚同志分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为保持与财政部上下业务对口,同时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职责由预算处调整到综合处,以便于更好地在综合司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研究建立制度体系

  1.研究出台实施意见和指导性目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2014-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先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确定了6大类57款302项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

  2.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转发了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暂行)》,明确了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项目申报及审定、购买程序、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事项。转发了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加大自治区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的培养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三)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1.在自治区本级层面,选取6个部门开展试点。选取自治区发改委、文化厅、林业厅、审计厅、社保局、新疆国际博览事务局6个试点单位,与试点单位协商,选定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规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飞机防治,投资审计,文艺演出,社会保险稽核服务,商品贸易博览会主场运营、主场搭建、T型台及文艺表演、调研评估、高峰论坛及产业论坛策划监理、客商招待、会议服务等12个试点项目,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自治区文化厅:2011年起建立政府购买演出机制,鼓励基层艺术表演团体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各族群众的公益性演出,主要办法是对承担公益性演出任务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给予补助。自治区本级有7家艺术院团,全疆地、县两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共有101个,其中,县级82个,地级19个。自治区地、县级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2011年演出8000余场,2012年增加至9478场,2013、2014年每年演出场次达万余场。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在推动新疆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服务百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计划自2016年起将全疆民营演出团体纳入政府购买演出补助范围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以来,自治区住建厅会同亚洲开发银行在阿克苏、博乐、塔城等地区的城市综合治理日元贷款一期、二期、三期项目上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被亚洲开发银行授予“2012年度最佳表现贷款项目奖”。2014年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测。积极尝试改进招投标监管方式、建立工程造价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监测制度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断加强监督检测,更好履行在监管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体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自治区审计厅:2004年底,通过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首批选择了四家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四个项目的委托审计工作。2005年至2013年,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完成近156个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2014年委托项目40个。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购买服务经费,由2004年至2013年的每年200万,增加到2015年的700万元。

  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2012年起,要求各地在飞防项目实施中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飞防公司和药剂供应厂商。先后有9家企业联合药剂供应厂商参与了我区飞防项目竞标,作业机型也由单一的运五型发展到十多种机型,打破了独家垄断经营局面。我区97%以上的飞防项目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2015年,特殊林果业每亩将按照自治区资助7元,实施单位自筹3元的筹资方案实施。

  新疆国际博览事务局:以单一来源的方式完成了“承办2015年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综合服务项目”采购。2015亚欧商品贸易博览会吸引国内外4000余名专业采购商赴会,展览总面积4万余平方米,设置展位1995个,共有46个国家和地区的824家企业参展,签约各类投资项目149个,签约总金额1259.29亿元人民币,所签项目均为合同项目,向国内外客商呈现了一届完美、专业的经贸盛会。

  自治区社保局:2014年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保险稽核服务,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行为监管信息平台和专业队伍,实施医疗稽核,增强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最终确定承接主体。自治区财政自2006年起,安排区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经费。2015年区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主要包括对自治区“两定点”,即289家定点医疗机构、646家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专项稽核检查;对境外五个省市部分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开展专项稽核;对行业企业87家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专项实地稽核;对区直机关事业672家参保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全疆各地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规范与宣传培训。

  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4年为加强与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的衔接》,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社会所等国家级研究机构开展核心区能源、“五大中心”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在地州市层面,选取乌鲁木齐、克拉玛依2个市开展试点。

  乌鲁木齐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印发了《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303项配套目录。拟定了2015年试点工作方案,制定了工作流程,研究制定了合同文本。研究制定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乌鲁木齐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开展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截止目前,全市近200个社会组织申报并完成了评估,今年还将完成40个社会组织的评估。已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教科文服务、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等四大领域。其中社会保障领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服务项目,预算1600万元;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已支付500万元;财政对民办养老机构开办运营、新增床位、冬季取暖及特护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同时,对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过程中用地、培训用工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预算920万元。公共服务领域:污水处理项目,政府支付污水处理运行费2.1亿元。教科文服务领域: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项目,今年总预算数4201.14万元,其中基础教育1987.80万元,职业教育2303.34万元;现各学校都已中标并通过评审,评审总金额2832.62万元,其中基础教育1508.93万元,职业教育1323.69万元,项目都已在实施过程中。基本公共安全服务领域:市委、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学校的保安项目、城市快速路保洁项目,目前已实现政府采购服务16个项目,34个条目,采购预算金额为5676.78万元,国库资金4185.78万元,其他资金1491万元。

  克拉玛依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草拟了《克拉玛依市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5—2016)》,服务目录共5类18款79项。2014年,推进了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涉及公共服务、专业技术服务、辅助管理服务等4大类23项服务事项,采购金额达1.93亿元。主要项目有园林绿化和绿地养护业务、道路保洁业务、养老服务业务、大型场馆物业管理服务、车辆保险、信息系统运行、监督检查等服务事项。其中:克拉玛依区政府设立社会组织培育专项资金100万元,建立面积达500平方米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孵化基地”,通过对社会组织的培训、运作、审核、出壳,实现了6家社会组织的独立运作,依托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实施公益创投项目。截止2014年末,该区登记管理备案社会组织91家,全年备案登记社区社会组织421家。白碱滩区以贴近民生的环卫、为老、信息化服务等领域为试点,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金额8400万元,涉及社会就业人员1300人。其中,鑫塔物业公司连续五年相继承接了政府物业、油田物业、小区物业、道路清扫等服务项目,服务面积达530万平方米,累计新增就业岗位480个。

  二、自治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经过对自治区本级部分部门单位和部分地州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学习考察内地先进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工作的经验,深入开展典型调查、查阅大量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典型案例资料,学习研究中央和国家部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过深入对比分析,现对自治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及其成因分析如下。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受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传统观念影响,自治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各地州市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政策导向和工作思路,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尚存在模糊和片面的思想认识。

  从作为购买主体的各职能部门来看:一是一些部门单位对推进政府购买工作重视和支持程度不够,态度大不一样,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对购买服务的看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地区和部门态度比较积极,有的地区和部门则不够积极,没有把推行政府购买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表现在没有明确从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职能单位和具体人员,没有启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业务。二是一些单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意识不强,习惯于从部门利益出发,不是优先考虑向社会力量购买,而是要求增加机构,扩充编制,聘请人员,追加经费开支。三是不少部门单位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不高,秉承“自家的事自己办”的思维惯性,不愿意、不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认为有些工作政府部门自己能做,没有必要花钱去购买服务。

  从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和具体组织购买服务的职能部门来看:一是作为牵头和配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等靠、畏难和观望情绪,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强。二是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具体从事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的工作人员,对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文件学习领会不够,没有吃透精神,对政府购买服务理论最新趋势和全国实践探索的进展情况了解和掌握不够。

  (二)职责分工不够清晰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场综合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既要抓好宏观层面的政策设计,又要做好购买项目的组织实施,涉及到党委、政府以及财政、民政、编制管理、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按照国办96号文件要求,要落实好“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从全国来看,目前财政部建立了由综合司牵头,预算、国库等有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的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了任务分工。全国各省区市在财政厅内部都确定了牵头处室,有的由综合处牵头负责此项工作,有的由预算处、行政政法处或政府采购处牵头负责。一些省份还增设了机构或者增加了人员,比如,山东省专门成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处,江苏省由政府采购处牵头,相应配备3名专职人员开展工作。根据财政部部内的任务分工,全国其他各省市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财政厅内部任务分工。

  我区从自治区本级层面来看,在财政厅内部虽然明确了综合处为牵头处,但是对于财政厅内部牵头处与各处室之间的职责分工尚未细化和明确,各处室有一种错误的倾向,就是认为政府购买服务是牵头处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对自治区本级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也没有发文进行细化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各职能部门同样误以为政府购买服务是财政部门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因此,没有形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力。从各地州市层面来看,由于自治区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也影响了各地州市在财政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和其它政府部门之间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职责分工,进而影响了试点工作的推进。

  (三)制度体系尚未形成

  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生事物,还处于探索阶段,健全制度体系十分关键。尽管《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包含了服务采购的内容,但现行服务采购的一些程序和规章制度难以适应购买服务的需要。中央和财政部多次要求,加大政策和制度建设力度,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操作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为将来在全国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目标任务打好基础。

  从全国实践来看,目前各省都在围绕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买得值等五个方面,建立和健全1+X的制度体系。尤其是东部一些先进省区市,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并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从我区看,目前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2014-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转发了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部分规范文件,尚未研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细化的配套性文件,特别是分部门、分行业的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办法亟待研究出台。

  (四)工作流程有待细化

  2013年以来,特别是2015年,我区部分地州和自治区本级部分单位在一些领域启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尽管在已经出台的指导意见和政府购买实施办法中,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流程做了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和方向性的,尚不够具体和明细,不便于具体操作。一是作为牵头部门的财政部门内部各处室(科室)之间的工作流程,尚没有细化,不便于推进工作和提高效率。二是作为购买主体的各职能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与承接主体之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流程,尚没有细化,也不便于工作推进。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每个环节的规范化流程,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

  (五)社会力量发展滞后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从全国来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多数规模较小,承接服务和筹集社会资源的能力不强。东部发达省区社会力量发展水平较高,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能力较强。

  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长期以来,受体制、政策、社会环境、资金、人员、观念、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发展较慢。一是规模偏小,功能不齐全,专业服务能力不高,在政府购买服务中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主体作用。二是行政色彩较浓,社会影响力、独立运作能力不足,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不利于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持续提高。三是对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培育扶持和财政支持不够,对有关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的税收减免政策研究和落实不够。四是社会力量发展的环境亟待优化,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有待改进。五是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到位

  一般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本身就是政府花钱举办并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目前不少主管部门将公共服务大都定向委托给下属的事业单位来提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其目的就是为了打破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格局,将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机制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服务主体来提供。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同步推进当中,但是事业单位去行政化的步伐缓慢,有些具备条件可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事业单位改革阻力比较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滞后于政府购买服务,一些事业单位被认定为承接主体,一定程度上存在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现象。但是,如果简单将这些单位排除在外,势必又难以调动起这些单位的积极性,也难以打破政府包揽公共服务的格局。如何运用购买服务的理念,倒逼事业单位加快改革步伐,做到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效衔接;如何结合机构编制和财政支出方式变化,让这部分事业单位也作为承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打破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的格局,引入购买服务竞争机制;如何考虑这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单位的积极性等,都需要深入研究,提出具体措施。

  (七)监督与评估机制有待建立

  一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签署购买服务合同关于评估与监督的内容,针对性和科学性不强。主要原因是由于服务的特殊性,其价格核定、质量标准、绩效考核等指标的确定,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缺少专业指导和明确的需求导向前提下,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只能简单的以指标定服务、以岗位定价格、以数据定效益,导致标准不够科学、定价随意性大。二是购买服务的监管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目前的监督主体主要体现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上,基本上没有建立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导致一些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品质量不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下降。三是对服务对象参与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组织服务对象开展绩效评价,没有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八)购买方式和资金安排尚不够规范

  购买方式的确定问题。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但哪些服务应该进行委托、承包,哪些必须通过采购的方式,目前没有具体细化,而是由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自行区别把握。由于各方面对市场成熟度、承接主体的条件及服务标准的理解不同,或者受利益驱使、把握尺度不一,难免会导致一些公共服务没能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方式来提供。

  购买资金的预算安排问题。政府购买服务涉及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目前购买服务工作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不够,政府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与购买服务相衔接的配套措施不够细化,政府部门预算中对于各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没有明确和单列。另外,一些部门从自身单位利益出发,认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就要新增加一块资金,没有认识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主要是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通过优化支出结构,从存量资金中调整安排,而不是新设专项或新增财政资金。因此,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如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合理界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既防止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大包大揽、增加财政压力,又防止将不应由社会承担的事务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值得研究。

  (九)实践探索力度不够

  1.购买服务的品种比较单一,试点的范围和资金规模过小。自治区各级各部门没有对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进行梳理,不少项目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从自治区本级层面看,2015年仅选取了6个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品种仅局限在规划编制、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投资审计、文艺节目演出等不多几个项目,资金规模也很少,示范作用不明显。从地州市层面看,各地州市选取的试点单位和领域也十分有限,侧重于社工组织购买社区服务,而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购买服务并不多见。还有一些购买服务是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相关的行业协会。

  2.宣传培训不够。据调查,目前自治区社会各界,无论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牵头和协同部门,作为购买服务主体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对推进政府购买的意义认识不够,相关人员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流程等,大都不够了解和熟悉。同时,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牵头部门,引导新闻媒体宣传不够,对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不够。对从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包括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各购买主体的工作人员、以及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

  3.典型案例总结推广不足。据调查了解,目前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经验和典型,但对这些典型案例总结不够,推广不够。

  4.推进进度尚不掌握。编制2014年和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时,区本级未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单列预算,致使牵头部门难以从整体上掌握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和具体项目的结构以及进度,不便于牵头部门动态跟踪督办试点工作。

  三、推进全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思路

  (一)加快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中央有关文件已经明确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自治区要借鉴总结全国各地的经验,加快形成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需要强调的是,近几年来,自治区在开展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改革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在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设计上,要充分依托现有的部门预算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政府采购信息技术系统,以及现有的程序和制度,将购买服务工作整合嵌入到现有的财政工作程序中,避免改革的碎片化,避免增加改革的阻力和增加预算审核的难度,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成本,确保改革的系统系、整体性和协同性。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明确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具体是: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合同范本,研究不同类型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采用的具体购买方式和平台建设;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及综合性评审机制,并组织指导开展绩效评价;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中有关税收政策,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自己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明确购买主体的单位目录、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及禁止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研究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的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统筹、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根据政策规定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根据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不同性质研究制定具体购买方式、购买措施,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的购买工作。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向购买主体提供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目录以及资质条件和信用情况;做好组织实施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发展等领域服务事项的购买工作。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企业年度报告、抽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负责向购买主体提供企业相关目录以及资质条件和信用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金融办、商务、科技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审计监督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教育、人社、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司法、环保、房管、文化广播新闻、体育、科协、公用事业管理、建设、城管、商务、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购买服务主体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依法确定购买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跟踪履约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资金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负责制定本单位拟购买的社会服务工作计划(包括服务名称、范围、内容、期限、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合理测算购买费用,主动与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对接,积极组织实施。对经审核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购买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购买程序组织实施,同时对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跟踪监督,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验收。

  第二,建立健全与自治区各部门的横向沟通机制。财政厅作为牵头部门,要建立与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发展改革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会商制度,定期召开会商会议,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研究讨论工作方案,提出年度和阶段性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协商、沟通解决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思想认识。对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的阶段性具体工作任务要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到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并要求有关部门拿出具体工作措施,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建立健全自治区财政厅部门内部的工作机制。财政厅内部要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厅领导主体抓、牵头处室和协同处室分工协作、高效运转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处室和协同处室的职责,做到统一领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形成牵头处室与协同处室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的内部工作机制。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处室和配合处室以及完成时限,建立内部联络员制度和购买服务台账制度,强化有关工作沟通、协调、联系,及时掌握政府购买服务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积极主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在自治区财政厅本户网站开设“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栏,介绍购买服务政策,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经验,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

  第四,建立自治区财政与地州市县财政的纵向联动机制。自治区财政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部署、实施方案制定、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调研学习等方面,要加强对各地州市财政的指导,要求各级财政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解任务落实,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表,并制定考核目标,定期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加大政策创制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力争尽快在我区建立符合各地实际、与中央衔接配套、操作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制度体系。

  目前需自治区财政部门牵头要研究出台的政策主要有: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程;动态调整年度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及梳理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执行目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衔接;根据《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政府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与购买服务相衔接的配套措施;研究健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中会计核算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研究针对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社会团体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需要自治区财政部门督促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办法,推动建立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强化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逐步形成行业化、专业化的政策体系。

  (三)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1.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国务院有关文件已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前一阶段,自治区已经出台了全区2014年到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当前,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购买服务的程序应当围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检查验收”四个环节进行。购买主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供给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按合同提供服务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谨转包行为;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4.加强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经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5.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6.规范承接主体。承接主体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相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绩效评价。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要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四) 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衔接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关系较为密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鼓励事业单位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五)大力支持培育市场承接主体

  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编办、民政、工商的政府职能转移、社会组织评级以及工商注册年检等工作结合起来,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评级和完善工商企业年检制度的同时,通过税收、补贴等政策支持,培育和发展一批高素质的承接主体,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六)推行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是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二是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三是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四是通过公共媒体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购买服务项目及要求,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

  (七)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1.统一思想认识,树立改革创新的意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实践探索,精心组织部署。

  2.确定试点的重点部门、地区和项目。从重点项目看,自治区本级层面和各地州市层面以及县市层面,都要在全面梳理,提出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执行目录的基础上,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先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然后逐步增加购买内容。对于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从重点部门和地区看,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示范作用,北疆的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等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要重点推进。

  3.加大信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有效办法。在自治区财政厅本户网站开设“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专栏,介绍购买服务政策,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经验,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收集整理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编制成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积极主动沟通交流经验,释疑解惑。加强干部培训,特别是从事政府购买服务的干部要加强学习,要大力开展经验交流和专题讲座。要确保部门负责人及具体从事具体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四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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